建“专用账”交“保证金” 靖州农民工领工资不再靠“讨”
发布时间:2018-12-15 16:12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杰华 龙道清 编辑:周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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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华声在线12月15日讯(刘杰华 龙道清) “出门打工这么多年,这还是我第一次按月领取工资。”12月14日,正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某建筑工地做工的肖万全说,他刚到这里做工1个多月,几天前,工地给他办的银行卡上突然多了4000多块钱,他才晓得这是他上个月的工钱。

为了让农民工领工资不靠“讨”,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印发《靖州县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新开工的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必须全面实施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制度和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制度,实行农民工劳动报酬银行代发,以彻底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现象。

《实施办法》指出,建筑领域工程项目开工前,施工企业应会同建设单位在项目所在地自主选择商业银行开设“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专用账户”,账户内资金只能用于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跨项目使用。

建设单位在建设领域工程项目开工前,按核定的资金数额,将农民工劳动报酬款划入“支付专用账户”;施工企业为进场施工农民工申办个人实名银行账户,并与银行签订委托支付协议;开户银行则根据施工企业提供的劳动报酬支付表,每月直接从“支付专用账户”中向农民工划转劳动报酬。

当监管银行发现工资专户资金不足以支付当月农民工工资时,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情况通知施工企业,施工企业应在3个工作日内通知建设单位划转资金。

《实施办法》明确规定:项目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在申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前,应共同核实保证金交存数额,并按照《怀化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劳动报酬支付管理规定》规定的标准交存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行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下发支付农民工劳动报酬限期改正指令;对不履行限期改正指令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可向该建设单位或施工企业下达划支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的通知,启动保证金动用工作。

保证金动用后,由造成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行为的责任单位在30个工作日内重新出具银行保函或按本办法的规定补存农民工劳动报酬保证金。

“相比往年,全县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数量有所下降。”靖州人社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保证金”和“专用账户”制度的实施,能从源头上防止欠薪事件发生,有利于加大对欠薪者的打击和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