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学生校园受伤,两被告齐担责
发布时间:2017-10-11 00:00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刘艳 吴鹏程 编辑:周紫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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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怀化10月11日讯(刘艳 吴鹏程)邓某和钱某均系芷江某小学的寄宿学生。2016年11月的一天下午,正在学校操场玩耍的邓某被钱某投掷的玻璃弹珠打掉一颗门牙,邓某家人共花费医疗费用4800余元。随后,邓某父母多次找到钱某父母和学校要求赔偿事宜,均被拒绝。于是邓某母亲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钱某、钱某父母以及该学校告上法庭。2017年9月,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钱某父母赔偿邓小某损失的70%,该学校承担则需承担30% 。

法官提醒: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因受到侵害而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依法获得赔偿。本案钱某实施的加害行为造成了邓某的身体伤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学校没有起到应有的监管和教育,故也要承担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而言,他们心智尚未成熟,缺乏成年人具备的分析、判断能力,学校及家长应正确履行好监护和教育职责,提高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保障孩子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