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启动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
发布时间:2016-08-24 12:34 来源:华声在线怀化 作者:王光富 编辑:娄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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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怀化讯(通讯员 王光富 记者 印睿 819日,怀化市人民检察院和市司法局联合召开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动员会,标志着怀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正式启动,将进一步拓宽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渠道,推进司法民主,接受人民监督,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

 

改革:选任管理机构有变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是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的监督检察机关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的司法制度,201010月由最高检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实行至今,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选任。

 

20143月,最高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20152月,中央深改组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革方案》,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20167月,最高检、司法部印发《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

 

此次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将人民检察院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的职责交由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抽选、奖惩等管理工作,并重点改革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条件、程序、方式和管理机制。

此次怀化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共分为准备、选任、培训、信息库建设、总结5个阶段来开展。改革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方式,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是一次突破被监督者选择监督者困境的积极转型,这不仅有助于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提高检察工作透明度,增加监督的广度和深度,健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机制,更有利于得到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认同,进一步树立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市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蒋亚文介绍说,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管和用相互分离,符合司法规律,是解决人民监督员独立性和中立性的重要突破,是推动人民监督员制度法治化、规范化的必然需要。 

 

履职:11种情形可监督

 

据了解,这次改革工作明确了人民监督员监督的重点是:监督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立案、羁押、扣押冻结财产、起诉等环节的执法活动。

 

根据规定,人民监督员认为检察机关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工作中存在下列11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实施监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或者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违法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违法处理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阻碍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赔偿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拟撤销案件的;拟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

其中,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阻碍律师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而不退还的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四种情形是在原有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基础上新增的。

 

另外,在这11种情形中,除了撤案和不诉,其它9种情形的启动新建了当事人申请启动程序。由此,新增了控告审查程序、承办答复程序和异议程序,增设复议程序,增加建立职务犯罪案件台账制度、监督事项告知制度和人民监督员参与案件跟踪回访、执法检查等机制,从而进一步增强监督程序的刚性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效能。

 

选任:公职人员不超过50%

 

根据《湖南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精神,综合考虑怀化案件数量、现有人民监督员规模及履职情况、地域、人口、民族等诸多因素,确定全市人民监督员总额为70名,各县(市、区)人民监督员不少于3名。

 

据了解,《怀化市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明确了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一般条件,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身体健康,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学历年满23周岁的中国公民。

 

 同时,方案还明确规定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被开除公职的,不得担任人民监督员。对于那些因身份、职务原因不适合担任人民监督员的人员,主要包括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在职工作人员和人民陪审员。上述人员不参加人民监督员选任。人民监督员每届任期五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不得同时担任两个以上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

 

人民监督员的整体结构应当体现群众性、广泛性和代表性,要有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代表、基层一线的代表、女性代表、少数民族代表、法学研究和法律实务工作者代表等,积极吸纳在本地、本行业、本党派有一定影响力、有意愿且有能力参加监督工作的人员为人民监督员。据市司法局相关负责人介绍,选任的人民监督员中具有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不超过选任名额的50%

 

与此同时,怀化还将逐步建立完善一系列制度,如建立人民监督员考核制度,及时掌握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参加评议的案件数量等基本情况。人民检察院将定期向同级司法行政机关通报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基本情况,人民监督员有不认真履行职责、违反保密规定、妨碍案件公正处理等情形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其进行劝诫,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