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中院举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5起典型案例
怀化新闻网讯(记者 王云康 通讯员 李炜)12月3日上午,记者从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受宏观经济形势影响,大量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涌入法院。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0月31日,我市法院已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达2319件。
2013年起怀化法院已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319件
据介绍,近年来,怀化市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数量上升明显。受国内经济下行压力及商品房供大于求的影响,2013年以来,我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逐步增多。2013年,市中院受理案件55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543件;2014年,市中院受理案件253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605件;2015年截至10月底,市中院受理案件236件,基层法院受理案件627件。
(怀化中院举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
此外,我市商品房买卖纠纷还具有多方面的特点:案件起因复杂多样,其中多种因素交织导致出售人逾期交房、逾期办证,占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件的80%以上;案件被告大多为出售人,2013年来我市法院审理的被告为出售人的案件占纠纷总额的97.4%;案件上诉比率较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一审判决结案后,当事人尤其是房地产出售人一般不愿意接受判决的结果而选择上诉。
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志雄介绍,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历来是民事审判的重要组成部分,怀化市两级法院一直坚持努力服务大局、竭力实现公平正义、延升审判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全力审理好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保切实障人民安居乐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怀化市民在购房产时要牢记“四清”原则
发布会上,怀化中院民一庭庭长杨代绪在接受记者提问时表示,市民在购房产时,要牢记“四清”原则,做到“看清、理清、问清、写清”,小心谨慎地注意处理好购房的各个环节。选择房产商,首先要看资金实力、品牌形象;参观楼盘时,注重收集资料、保存证据,要看房地产商是否具有“五证”,即预售商品房时应具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签订合同时,做到平等协商、明确细节;遭受损失时,应当正确诉讼、依法维权。
就市民广泛关注的“交付条件与交付期限”问题,张志雄告诉记者,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筑法第61条也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可见在当前法律框架下,开发项目竣工后经验收合格为商品房的法定交付条件。但有些案例中,出售人将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而买受人也同意接收商品房。案件审理时,买受人又往往以商品房并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将交付期限顺延至符合交付条件之日。这两种情形下,买受人明知商品房不符合交付条件而领取房屋并实际占有,应视为买受人同意变更约定的交付条件,视为商品房已经交付,违约金应计算至实际交付之日。
当天的新闻发布会上,怀化中院还发布了怀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判工作5起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