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启动教师轮岗制度 3至5年县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
发布时间:2016-01-15 09:58 来源:湖南日报 作者: 编辑:石飞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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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月13 日,湖南省政府办公厅公布了由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发文的《关于推进县( 市、区) 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工作的意见》( 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指出要力争用3 至5 年时间实现县( 市、区) 域内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制度化、常态化,推进县( 市、区) 域内优质校长教师资源共享,逐步缩小校长教师配备的城乡差距、校际差距。


教师每次交流期限至少3 年 校长至少5 年


《意见》明确,教师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凡男50周岁、女45 周岁以下,且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教9 年以上的教师原则上均应交流。


对没有达到交流规定时间、或可不纳入交流范围的教师,本人主动提出申请要求参加交流的,经学校同意和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纳入统一交流。


每学年教师交流的比例应不低于符合交流条件教师总数的10%,其中骨干教师交流应不低于交流总数的20%。教师如有因病、因孕或教学周期未完成等特殊情况暂时不能交流的,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可以暂缓交流。教师每次交流的期限至少为3 年。


校长交流对象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正、副校长。全面推行校长聘任制,校长每届聘期不超过5 年。凡男55 周岁、女50 周岁以下的正、副校长在同一所学校连续任职满两届后,原则上均应交流。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交流,需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且不得超过三届。校长每次交流的期限不得少于5 年。


重点推进骨干教师、优秀校长交流


《意见》明确,在交流轮岗的区域上,有镇区和乡村学校的县( 市、区),以城乡学校之间交流为主; 没有乡村学校的市辖区,以优质学校和薄弱学校之间交流为主; 乡镇范围之内以中心小学与村片小、教学点交流为主。


在交流轮岗的对象上,重点推进骨干教师( 县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评选的特级教师、教学名师、优秀教师、学科带头人等)和优秀校长、中层干部的交流。同时,要鼓励新进教师制定职业发展规划,积极参与交流,将教师的定期交流轮岗与新教师的补充紧密结合起来。


同时,采取多种途径和方式推进校长教师交流轮岗,实行交流轮岗制度与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相结合。各地应建立健全校长教师优质资源共享制度。


鼓励采取中心校一体化管理、学校联盟、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对口支援、乡镇中心校教师走教等办学模式和手段,共享校长教师优质资源。

农村中小学有望设立高级教师岗位


如何通过激励保障机制进行政策引导,以此激发校长教师参与交流轮岗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意见》提出,要在编制管理、岗位设置、职务晋升、聘用考核、培养培训、工资待遇、评优评先等方面制定方便和优惠政策,鼓励校长和教师积极主动参与交流,实现校长教师的交流轮岗与校长教师的成长发展全面对接。


积极探索在农村学校、薄弱学校设立一批中小学高级教师岗位,逐步提高农村学校中、高级教师职务岗位结构比例,推动县域内城乡学校教师岗位结构比例的总体均衡。


在职务评聘工作中,要将教师到农村学校、薄弱学校任教累计2 年以上的工作经历作为申报评审高级教师职务的重要条件。


城镇学校交流到乡村学校、优质学校交流到薄弱学校的教师,表现突出且符合初、中级职务晋升基本条件,在交流后的学校有岗位职数的情况下,同等条件下优先评聘。 (据湖南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