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览!怀化通报4起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12-06 20:08 来源:怀化市纪委监委 作者: 编辑:卢嘉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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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对4起失实检举控告澄清正名典型案例予以通报

1、澄清对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某林在审判过程中违规收受他人礼金的不实举报。2021年12月6日,举报反映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欧某林在审判某公司与某单位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违规收受案件代理人礼金的问题。经查,某公司法人代表田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由欧某林法官任主审法官,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7月,该公司向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再审请求。2022年3月,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欧某林法官主审的该案进行了质量评查,结论为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处理恰当。欧某林法官在审判该案过程中未与任何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不正当接触。举报反映欧某林法官在审判过程中违规收受他人礼金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9月28日,市纪委监委驻市中级人民法院纪检监察组组织召开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干警会议对欧某林予以澄清。

2、澄清对洪江市塘湾镇隘上村党支部原第一书记肖某洪违规使用贫困户名义办理无息贷款并截留使用的不实举报。2021年11月12日,举报反映洪江市塘湾镇隘上村党支部原第一书记肖某洪使用3户贫困户名义办理无息贷款后截留使用的问题。经查,其中2户均未在洪江市金融机构办理过小额贴息贷款,不存在截留其无息贷款问题;另1户肖某叶于2017年9月根据政府、银行、企业、农户四方协议,采用“户贷企用”模式,参与了“富农贷”,向银行贷款5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肖某叶贷款后,银行直接将该贷款打入企业账户,贷款本金、利息均由企业偿还,企业按协议给予其分红。举报反映肖某洪有关问题均不属实,2022年5月5日,洪江市纪委监委对肖某洪书面澄清。

3、澄清对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村委委员欧某英私自挪用村民医保社保费的不实举报。2022年2月7日,举报反映辰溪县柿溪乡傅家湾村村委委员欧某英收取村民社保医保费用不交,私自挪用的问题。经查,欧某英2014年5月至2018年12月负责代收代缴傅家湾村5—11组村民的医保和社保费用,累计代收代缴医保社保45万余元,除因村民个人信息登记不全等原因代缴不成功退回村民19人1900元外,代收的医保社保全部代缴到位。举报反映欧某英收取村民社保医保费用不交,私自挪用的问题不属实。2022年5月25日,辰溪县柿溪乡纪委在傅家湾村召开村支“两委”成员、部分党员群众代表会议对欧某英予以澄清。

4、澄清对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招考中心负责人蒲某芝克扣教师考务费的不实举报。2022年3月3日,举报反映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招考中心负责人蒲某芝克扣教师考务费的问题。经查,2021年12月24日,新晃侗族自治县教育局组织了音体美、通用技术、信息技术的考试,考区设在该县一中和新晃恒雅中学,监考、阅卷人员由考点的教师及相关人员组成,考务费由县教育局计财股统一造表发放。2022年3月2日,新晃县一中、新晃恒雅中学工作人员分别将本校教师考务费从县教育局领走,并负责发放,后已全部发放到位。举报反映蒲某芝克扣教师考务费问题不属实。2022年7月25日,新晃县纪委监委对蒲某芝书面澄清。

当前,怀化市正处在加快发展的关键时期,弘扬正气、凝聚人心、鼓舞干劲尤为重要。全市各级党组织和纪检监察机关要牢固树立为担当者担当、为负责者负责的鲜明导向,及时为受到不实举报的党员干部撑腰鼓劲,让清白者消除顾虑、轻装上阵、放手干事,对蓄意诬告陷害者予以打击,不断激发广大党员干部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为抢抓历史机遇、奋起二次创业,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加快建设现代化新怀化提供坚强的保障。(怀化市纪委监委)


一审:雷鸿涛 二审:黄巍 三审:肖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