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纪委监委通报4起城建领域行贿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2-04-14 17:14 来源:怀化市纪委监委 作者: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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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怀化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深入贯彻党中央关于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重大决策部署,在保持惩治受贿高压态势的同时,坚决查处行贿行为,形成有力震慑。为进一步强化警示教育,现将党的十九大以来怀化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处的4起城建领域行贿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会同湘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建新行贿案。2004年至2012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杨建新向时任会同县国土资源局局长梁春生提出请托。梁春生利用职务便利,违规为杨建新在土地出让、土地摘牌、变更用地性质和调整规划指标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12年至2019年,为感谢梁春生提供的便利和帮助,杨建新多次以支付购房款、车位款、房屋装修款、出国留学费用等方式送给梁春生财物共计人民币一百八十七万余元(币种下同)。2021年7月,杨建新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20年7月,梁春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2月,梁春生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社会人员李程行贿案。2008年至2010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李程向时任靖州县建设局局长姚祖品提出请托。姚祖品利用职务便利,为李程在减免项目报建费用等事项上提供帮助。2009年至2011年,为感谢姚祖品,李程送给姚祖品十二万元。李程还有其他行贿等犯罪行为。2021年9月,李程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21年4月,姚祖品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6月,姚祖品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社会人员储浴行贿案。2016年至2019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储浴向时任靖州县房产局局长胡敦炳、副局长储永文、廉租房管理站站长唐鹏凯行贿三十九万余元,三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为储浴在公租房项目建设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2020年9月,储浴因犯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依法追缴其违法所得。2020年1月、10月,胡敦炳、唐鹏凯先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10月,储永文受到开除公职处分。2020年9月,胡敦炳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储永文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唐鹏凯因犯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

原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财明单位行贿案。2008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何财明向时任会同县建设局副局长粟辉良提出请托。粟辉良利用职务便利,为会同县浩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项目规划审批方面提供帮助。2013年,为感谢粟辉良的帮助,何财明代表公司送给粟辉良财物共计四十二万余元。2020年9月,何财明因犯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2020年4月、5月,粟辉良先后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2021年2月,粟辉良因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等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

通报指出,上述4起典型案例,行贿人有私营企业主,也有普通公民,行贿对象为国土、住建、规划等部门领导干部及关键岗位人员,行受贿方式多样,手段隐蔽,危害后果严重,行、受贿人均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受到刑罚制裁。上述案例反映出,腐蚀和反腐蚀斗争依然严峻复杂,行贿在公权力运行的领域“无孔不入”。对上述案件的严肃查处,落实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工作要求,表明了对贿赂行为零容忍的坚定决心,亮出了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坚决查处行贿的鲜明态度,也彰显了监察体制改革后反腐败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制度优势。全市党员领导干部、公职人员和各市场主体都要引以为戒,汲取教训。

通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坚决扛起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坚持惩治震慑、制度约束、提高觉悟一体发力,紧盯重点领域,聚焦关键少数,健全规范权力运行机制,深入开展警示教育,在全社会倡导廉洁守法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干部不断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堤坝。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坚持重遏制、强高压、长震慑,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对行贿人的联合惩戒机制,加大查处行贿的宣传力度,通报曝光典型案例,全面建设清廉怀化,营造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商清亲、政治清明、社会清朗的政治生态和发展环境,为建设现代化新怀化提供坚强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