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不及时办“狗证”,城区养犬无序失管,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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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记者 黄欣然

10月30日上午,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怀化两级法院2026年以来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工作的相关情况,并公布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24年,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检察院在开展“城市犬只伤人危害公共安全专项监督行动”中发现怀化市城区犬只伤人事件频发。网络问卷调查亦反映,鹤城区存在犬只不按规定接种疫苗、违规养犬、“恶狗”追赶行人、私养猛犬等危害公共安全问题,请求政府部门加强管理。

鹤城区检察院认为,鹤城公安分局怠于履行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核发职责,危害公共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于是对鹤城公安分局立案调查,向该局发出检察建议。

鹤城区检察院收到回复后,两次与鹤城公安分局座谈沟通,提醒其依法履职,该局仍未采取措施对检察建议所涉内容予以整改,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

2025年1月3日,鹤城区检察院向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鹤城公安分局依法履行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核发职责。

法院一审期间,法检两院联合邀请市两级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相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等50余人旁听庭审。经审理认为,鹤城公安分局作为本行政区域内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具有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核发的法定职责,其在收到行政公益诉讼起诉人的检察建议前后,虽然开展了一些犬类管理审批登记的前期准备工作,但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充分履行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的法定职责,导致其管辖城区养犬一直处于无序失管状态,社会公共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持续影响,应承担不履职的法律后果,遂判决责令被告鹤城公安分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履行辖区内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核发职责。

一审判决后,鹤城公安分局不服向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两级法院进一步答疑释明,该局主动撤回上诉。

判决生效后,鹤城公安分局依法组织辖区内派出所逐步开展城市养犬审批登记、犬类准养证核发工作。裁判同时,法院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提出建议,优先启动该市养犬管理立法并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规范城市养犬管理。

【典型意义】

养犬管理看似“小民生”,实则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和城市文明,是城市精细化治理的重要切口。检察机关在专项监督中发现城区犬只伤人频发、养犬失管等问题,依法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公安机关履职;在其拒绝履职、公益损害持续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人民法院围绕职责争议公开审理、持续释法明理,明确公安机关城市犬只监管职责范围,破除认知分歧,推动其主动认领职责、撤回上诉,促成判决生效并按期履职,形成“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法院依法审判与全程释法、行政机关自觉纠错”的良性互动格局。

同时,人民法院还针对养犬管理立法缺位等问题,主动向市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提出建议,推动优先启动养犬管理立法、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把群众身边的“关键小事”当成治理的“头等大事”,以司法监督赋能城市治理现代化,不仅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全面履职,更推动完善制度供给,具有示范和导向意义。

责编:黄欣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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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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