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依法加强劳务派遣单位管理服务工作,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务派遣市场健康发展。近日,怀化市人社局印发《关于开展2025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及劳务派遣单位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通知》,具体内容带您了解。


一、核验对象
2025年12月31日前,在我市设立的、证书在有效期内的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子公司或者分公司,应当向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二、核验方式
2025年度全市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核验工作全面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开展。劳务派遣单位登录湖南人社公共服务网上服务大厅完成网上申报(网址https://ggfw.rst.hunan.gov.cn/neaf-ui/#/login)。
三、核验材料
1.《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登载信息和其他基本信息情况;
2.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书》有关情况;
3.财务审计报告(含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附注);
4.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人数、用工比例变化情况;
5.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存在向矿山井下、主营业务岗位、专职消防员、安全检查员等高危工作岗位派遣劳动者的情况;
6.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参加工会等情况;
7.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落实同工同酬情况;
8.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
9.劳务派遣协议订立及双方履约情况;
10.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分子公司及分支机构情况;
11.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培训制度,对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12.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对劳务派遣相关法规政策和用工动态的掌握情况;
13.劳务派遣单位人力资源管理(劳动关系协调)相关专业人员配备和参加专业培训情况;
14.劳务派遣单位接受行政处罚和奖励情况;
15.其他相关情况。
四、时间安排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于2026年3月31日前向许可机关提交上一年度劳务派遣经营情况报告。
五、有关情形的处理
对逾期不提交相关材料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对连续不报告年度经营情况、取得许可后不实际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规定,积极引导退出。对隐瞒、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经营情况报告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不符合设立条件的劳务派遣单位,依照相关法律规定,由行政许可部门处理。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依照《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来源:怀化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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