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小稻人社微课第851期】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应当由谁举证?

2026-09-01 10:51 来源:

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应当由谁举证?

本期提问来自网友“爱吃麻酱”

怀小稻

因加班费引发的争议,在举证责任分配上遵循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这也就是说,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加班费支付主张的,应当就加班事实提供相应证据;如果有关加班事实的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的,劳动者应就“加班事实证据为用人单位所掌握”提供相应证据。

为更好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考勤表、值班表、工资支付明细等材料为用人单位掌握管理,且与加班事实或加班费支付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在仲裁部门提出举证要求后,用人单位拒不提供的,仲裁部门可以根据劳动者的单方事实陈述,支持其加班费支付主张。

若您还有相关政策咨询,扫描下方怀化人社“码”上办小程序,人社业务即可“码”上随时办、随地办!

手机扫描下方二维码或在文章内点击图片进入小程序

如果您对社保办理、就业创业、人事招聘、技能培训等相关政策存有困惑,欢迎各位读者关注“怀化人社”微信公众号踊跃留言提问,工作人员会第一时间进行回复,您的提问可能就是“怀小稻”老师下期的授课内容哦!

更多政策解答,敬请关注!

(来源:怀化人社)

责编:易鑫

一审:易鑫

二审:李夏涛

三审:肖畅

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