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强降雨期间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草案)》进入二审

日前,怀化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对《怀化市强降雨期间防灾避险人员安全转移若干规定(草案)》进行第二次审议。
今年6月24日,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一审。会后,立法工作专班先后赴麻阳、鹤城、中方、会同、靖州等地开展实地调研座谈,现场听取有关乡镇、村(居)民委员会和部分人大代表、企事业单位代表意见。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先后多次召开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反复修改六稿。8月18日,市人大法制委全体会议进行统一审议,形成了二次审议稿。
二次审议稿在预警发布方面增加规定:流域梯级水电站和水库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向县级防汛指挥机构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有关水文情报和水工程调度信息。同时,将实践中运行成熟的“631”预报预警叫应机制上升为法规制度——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在灾害发生前六小时发布风险预报,滚动三小时发布短临预警,一小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叫应当地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主管部门。
针对基层反映的“空转率高、群众配合度下降”问题,二次审议稿将转移指令下达统一归口到县级防汛指挥机构,明确出现接到转移指令、降雨量或水位达到临灾预警值、发生险情异动或险情不能准确判断等情形时,乡镇、街道办、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即组织转移。
针对预报预测不精准问题,新增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预报预警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权机关综合考虑失实原因、后果、行为过程等因素,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二次审议稿还明确了乡镇、街道办及村(居)民委员会作为安置责任主体,并新增跨行政区域异地安置的协调保障机制。(怀化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江 通讯员 张雯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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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怀化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