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1-10-21 18:07 来源:湖南日报·华声在线 作者: 编辑:雷鸿涛
0

怀化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一批典型案例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通讯员 谭有能

今天,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透露:今年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聚焦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民生领域“药品”“偷工减料劣质钢筋”“假冒伪劣”等重点问题,强执法、保安全,在全市部署开展了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查办了一批危害大、影响恶劣的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专项行动取得了明显成效,现公布第一批7个典型案例。

一、通道朗桥诊所使用劣药案

2020年11月24日,通道县局收到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的《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通道侗族自治县农村药品安全执法调研问题线索的交办函》,以及《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湘药监药检〔2020〕038号)及现场笔录。

当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位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制作了《现场笔录》,与《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市监扣〔2020〕25号)将上述氟康唑胶囊予以扣押。经查明,当事人经营使用的氟康唑胶囊(批号20180901;规格100mg×6粒/盒;有效期至2020年09月03日;生产厂家;广东彼迪药业有限公司)系当事人于2019年8月26日从通道侗族自治县医药有限责任公司购进,共购进10盒,单价4.8元/盒。2020年11月5日,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其进行检查时,上述4盒氟康唑胶囊放在其门诊进门左手的药品展示柜上陈列。

通过查阅当事人的处方及对当事人调查确认,自上述氟康唑胶囊超过有效期后仅2020年9月22日、9月26日、10月6日,当事人坐诊医生在行医过程中分别向患者开具处方,处方上载明使用1盒上述氟康唑胶囊,售价为12元/盒。故通道县局认定当事人在上述氟康唑胶囊超过有效期后累计使用了3盒,货值金额84元,违法所得3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禁止生产(包括配制,下同)、销售、使用假药、劣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五)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之规定,构成了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假药、劣药的,按照销售假药、零售劣药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有医疗卫生人员执业证书的,还应当吊销执业证书。”和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生产、批发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违法零售的药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之规定,2021年1月27日作出行政处罚如下:没收超过有效期氟康唑胶囊4盒;没收违法所得36元;并处罚款10万元。

二、怀化市鹤城区中恒冷轧带肋钢筋厂销售不合格钢筋案

当事人从鹤城区华桥钢材市场以每吨2700元的价格购进山西晋南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圆盘钢材5吨,价值13500元,生产加工出规格5mm的冷轧带肋钢筋4.5吨。2021年1月8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委托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当事人的4.5吨5mm冷轧带肋钢筋进行抽样,2021年2月5日被判定为不合格。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于2021年3月期间分批将该批4.5吨不合格钢筋标贴悬挂合格证,冒充合格产品零散对外销售,得销货款13000元,未产生利润,当事人进销货均无记录、发票。

当事人明知产品不合格,采用欺骗手段,将生产的不合格钢筋标贴合格标识,冒充合格产品销售,存在主观故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13000元的罚款。

三、麻阳苗族自治县宇栋印刷厂生产不合格作业本案

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 2020 年儿童和学生用品安全守护行动的通知》要求,麻阳局对麻阳苗族自治县宇栋印刷厂生产的作业本进行抽样检查。经山东精准产品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所检项目中纸张定量(内芯)、成品尺寸偏差(长度方向)、产品标志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理: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作业本;2.没收违法所得7854元;处以罚款12146元。

四、通道侗族自治县振兴液化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案

执法人员在通道侗族自治县菁芜洲液化气销售网点进行检查发现有不符合技术规范气瓶待销售。经核实,该液化气网点是由通道侗族自治县振兴液化气站申请设立的。该网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气瓶是经通道侗族自治县振兴液化气站充装完成后,再配送到该网点。其气瓶的质量安全及充装安全由振兴液化气站负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责令改正,处2.8万元罚款。

五、邓运锋销售不合格柴油案

2021年6月25日,新晃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举报,有人非法销售成品油。接报后,该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局工作人员一道赶赴现场。到达现场后,没有发现有人加油,在停车场发现两辆有运输嫌疑的车辆。经检查,两辆车上均有装载柴油的油罐和加油设备,其中一辆车上的油罐已没有油。在现场调查中,对查获的柴油进行抽样送检后,将查获的1.9吨柴油委托中石化公司运至怀化封存。

立案调查中,成品油货主、加油联系人、加油工作人员均认可了给过往的外地大型客运车辆加油的事实,查封送检的成品油经湖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结果显示,送检的柴油为不合格柴油。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湘市监法〔2020〕121号》第十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没收不合格成品油1.9吨,没收非法所得1314元,罚款36686元。

六、溆浦县桥江建新农资店对其商品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案

2021年3月22日,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在对溆浦县桥江建新农资店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好方子中医式修复肥料”,标注的厂名为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现存数量:95包。经调查该批次“好方子中医式修复肥料”是溆浦县桥江建新农资店从华强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购进,属复合肥料,却在包装上标注“药食同源 四诊八法 中医肥 好养根”,用公众难以理解的语言来描述产品的作用特征和机理,且无法提供科学依据,已经涉嫌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属虚假宣传。

2021年4月3日,溆浦县桥江建新农资店已经将涉案商品全部退回厂家。鉴于当事人在事发后,能积极主动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对其违法事实有较深的认识,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其作为经营者并非产品的生产商,受商家的误导,且涉案商品尚未销售,当事人立即停止了销售,将涉案商品全部退回厂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溆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溆浦县桥江建新农资店减轻处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处以罚款20000元。

七、黎平县红日农资日杂有限责任公司靖州办事处销售不合格复混肥料案

2021年4月14日,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2021年省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对当事人销售的“襄化”牌复混肥料(规格型号:25kg/袋,总养分≧25.0%,13-6-6,生产批次2021-03-20,基数50吨)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总氮的质量分数不符合GB/T15063-2009标准要求,判定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的该批次涉案复混肥从武汉金铭恒丰肥料有限公司购进,数量50吨,授权生产方:湖北庄园肥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鄂XK13-001-00071,肥料正式登记证:鄂农肥(2018)准字3421号。涉案批次复混肥进价920元/吨,标称售价1230元/吨,货值1230元/吨*50吨=61500元。截止怀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检测报告时,当事人未作任何售出,且全部作返厂召回处理,故没有产生销售利润。

当事人销售上述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复混肥料,违反了《中法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规定,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并经提交案件审核领导小组集中讨论,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涉案货值百分之五十的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30750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