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电鱼获刑3个月赔放鱼苗800尾
发布时间:2019-09-06 18:03 来源:华声在线 作者:田耕 编辑:雷鸿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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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日报·华声在线9月6日讯(田耕)9月5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被告人石某、杨某、吴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均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连带赔偿公益损失1046元,用于购买3cm以上鱼苗800余尾,放流于案发水域。对三被告所有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今年6月24日23时许,三被告人带着电鱼机等设备来到石某家附近河段,电鱼作业约30分钟,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查获。经查,三人捕获野生细鳞鱼、鲇鱼、蛇花鱼、鲫鱼、沙塘鳢、泥鳅共计320尾,重3.58千克。

  经该县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本案所涉非法捕捞工具为移动电鱼机,所涉鱼类属于本县天然水域野生水生动物,属于国家非重点保护品种;所用捕鱼方法为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

  2016年3月21日,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颁布《禁渔通告》(晃政通[2016]2号)规定,全县所有天然水域自2016年到2020年的每年4月1日至6月30日为禁渔期,除休闲垂钓外,禁止所有类型的捕捞作业。

  本案是新晃法院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以来受理的第一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该案,不仅让石某、杨某、吴某三人认识了自己的错误,承担了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责任,同时通过公开审理,以案释法向广大人民群众传播了生态环境保护科普知识和法律知识,增强了人民群众的环保理念,发挥了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该法院负责人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