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债”易还 “钱债”难免
发布时间:2016-08-24 11:13 来源:华声在线怀化 作者:周纯华 张朗 编辑:娄丽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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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声在线怀化讯(通讯员 周纯华 张朗 记者 印睿男女双方恋爱期间,为了显示对对方的喜爱,不惜重金为对方购买物品,如果感情能开花结果尚好,否则,“情债”易还,“钱债”难免。近日,怀化级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情生债的案件。

 

李某(女)与罗某(男)于20142月通过网络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期间罗某先后两次购买金项链自己佩戴,李某出于对罗某的喜爱,均为罗某支付了部分款项38000元,后双方解除了恋爱关系,李某非常伤心。201552日,罗某与他人举行婚礼,李某伤心之余觉得当初为罗某购买金项链花费太多,现在人留不住了,钱还是得要回来,婚礼当天就找罗某出具欠条。罗某为了能顺利结婚,也考虑到金项链的贵重,并没有拒绝,当场给李某出具了欠条一张,注明38000元是在20144月至201411月期间购买金首饰所借,双方约定了于201553日下午1530分还清,但罗某至今未还。李某遂向该院起诉,要求罗某偿还该笔借款本金38000元及利息2000元,共计4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某为购买金项链向李某借款,事后,罗某为李某出具了欠条,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该欠条合法有效。罗某在约定时间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李某要求罗某偿还借款本金38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李某要求罗某支付利息2000元的诉讼请求,因欠条并未约定利息,亦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双方对该笔借款有利息约定,法院不予支持。